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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士与鬼神需要遵守哪些律法

道教的律法与世俗的律法不同,世俗律法规范的对象是所有的民众,而道教律法约束的对象则是道士与鬼神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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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罚对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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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这些律文中可以看出,如果神灵不能尽自己的职责,或玩忽职守,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。例如,《太真玉帝四极明科经》记载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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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玄都四极明科曰:诸受五帝四司三官都校之位,不任正局,稽殆亏略,替忽天典,废闲王事,纠罚不录,怨灵称枉,滥天不理,皆赳削正真之爵,退补都统书吏三千六百年,有勤进号。

“替忽天典”是指神灵在传授经典时不慎重,“纠罚不录”则是指神灵在考校三界功过时不公正,都是指神灵不能很好地完成自己职责,神灵在犯有这些过错时会受到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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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上清骨髓灵文鬼律》中也有一些与神灵有关的律文,涉及神灵能否帮助法师行科仪法术救济人民

诸蝗虫旱潦天霜雪雹害民稼穑,本地分神众不能救济,驱邪院差将吏同力止绝。违者,杖一百。事干天曹时行年灾,许其章表奏闻。

当有灾害时,如果本地分管的神灵不能帮法师救济民众,驱邪院差将吏帮助救济,如有违背者将受到处罚。

对道士各种行为的规范

与道士有关的律法主要有三种:

首先,是与道士日常行为有关的律文,它们占道教律法中最大的一部分,这一部分律文主要对道士的日常行为进行规范,要求他们行为举止合乎礼仪、尊重老师、品德高尚等。例如早期正一经《玄都律文》曰:

宽和忠孝,恭敬朝修,淡泊慈仁,畜孝笃信,思义所行。不如律,罚算七纪。

其次,是对道士在行道教的科仪法术时行为进行规范的律法条文。这一部分律法条文主要出现在正一派经典中,如《玄都律文》中说:

道士、女官、主者,诛罚邪伪,清宁四海,受民以礼,养育群生,三会吉日,质对天官,教化愚俗,布散功德,使人鬼相应。而比者众官烹杀畜生,以供厨会,不合冥法。杀生求生,去生远矣。犯者殃及后世,主者罚算一纪。

“厨会”属于正一派的科仪,此处对道士、女官等在“厨会”时行为的规范,属于对他们行科仪时行为的规范。

《玄都律文》还有一些类似的律文,如“章表律”中有对法师行上章科仪时行为的规范。

最后,是对道士修行时的行为进行规范的律法条文。这一部分的律文也较为普遍。例如《洞玄灵宝长夜之府九幽玉匮明真科》中有鼓励人修道的律文,认为人如果勤奋修炼就会飞升成仙

明真科曰:生世好学,修行经教,吞精咽熟,……,积功布德,名书上清。致得尸解下仙,游行五岳。后生人中,更受经法……,克得上仙,白日飞行,位及高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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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鬼怪有关的律文

《上清骨髓灵文鬼律》中收录了为祸人间鬼怪的处罚律例,例如:

诸孤露无主邪鬼,假于新死故亡之便,缠绕生人有所求者,流一千里。伤人命者,灭形。委是家亲眷属,逐时有关祭祀,因而作祟者,以肴撰祭享,善功为报,化谕遣退。若受祭享福力后,依前为害生人者,送东岳,于下鬼籍中拘系。

上面这段律文是对为祸人间鬼怪的处罚,若邪鬼缠人,就要将它们流放一千里,危害了人命则要将其灭形;如果鬼怪兴妖作祟,要判其杖击或徒刑,经法师驱遣后还不离去将处死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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